觀光局電話:02-2349-1500
品保協會電話:02-2599-5088
一、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前第三日以前到達者,業者應退還預收約定房價總金額百分之百。
二、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前第一日至第二日到達者,業者應退還預收約定房價總金額百分之五十。
三、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當日到達或未為解約通知者,業者得不退還預收約定房價總金額。
說明:
1. 如訂房完成後欲辦理取消,請及早通知店家,盡量至少於 3 日前做取消確認則可退還全額房價。
2. 如取消訂房日與實際預訂入住日少於 3 日,則遵照觀光局所發佈之【訂房定型化契約】 退費規定執行。
3. 如店家有優於定型化契約之做法,則以店家實際提供之方式處理。
4. 如經店家通知確認未依規定取消訂房導致需收取部分或全額房價者,將直接於原訂單扣除應付之房價,並直接寄送email扣款通知及折讓單,待折讓單寄回後始可完成退費,不接受匯回房價,保留訂單。
(國內/國外個別旅遊)退費辦法:消費者無法前往旅遊活動時,皆依據觀光局所發佈【定型化契約(國內/國外個別旅遊)】收取費用:
甲方(旅客)於旅遊活動開始前得通知乙方(店家)解除本契約,但應繳交證照費用,並依下列標準賠償乙方:
一、通知於出發日前第二十一日至第三十日以內到達者,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十。
二、通知於出發日前第十一日至第二十日以內到達者,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二十。
三、通知於出發日前第四日至第十日以內到達者,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三十。
四、通知於出發日前一日至第三日以內到達者,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七十。
五、通知於出發當日以後到達者,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一百。
乙方如能證明其所受損害超過第一項各款標準者,得就其實際損害請求賠償。
(國外團體旅遊)退費辦法:消費者無法前往旅遊活動時,皆依據觀光局所發佈【定型化契約(國外團體旅遊)】收取費用:
甲方(旅客)於旅遊活動開始前得通知乙方(店家)解除本契約,但應繳交證照費用,並依左列標準賠償乙方:
一、通知於旅遊活動開始前第三十一日以前到達者,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十。
二、通知於旅遊活動開始前第二十一日至第三十日以內到達者,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二十。
三、通知於旅遊活動開始前第二日至第二十日以內到達者,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三十。
四、通知於旅遊活動開始前一日到達者,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五十。
五、通知於旅遊活動開始日或開始後到達或未通知不參加者,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一百。
※ 前項規定作為損害賠償計算基準之旅遊費用,應先扣除簽證費後計算之。乙方如能證明其所受損害超過第一項之標準者,得就其實際損害請求賠償。